解析:
实际上这类问题,有着诸多情形需要考虑:
在追尾事故中,后车的责任判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后车撞击行驶过程中的前车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类情况下,后车需承担全部的责任;
其次是当夜晚前车没有尾灯时,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者是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之后,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警示标志,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并按照法规要求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了警示标志,然后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后车将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是如果前车由于超长并且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同样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仍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前车倒车或者溜车导致与后车产生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前车需要负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