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其一是配偶,其二是子女,再者便是父母。
同样地,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接着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此基础之上,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平等的份额权。
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为困苦或身兼残疾又无法自给自足的继承人在分配财产时,理应给予适度的关怀和考虑,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
在继承关系开始之后的程序中,按照优先顺序进行顺利接手和执行。
首要接手的对象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具备此权利;如果未能发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存在,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承担后续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