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经去世的人士是无法享有法律上的遗产继承权利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当被继承人的后代或直系亲属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时,这些本应由他们继承的权益将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甥孙子等)代为传承。
同样地,如若被继承人的同胞兄妹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那么他们的后人应当代替这部分被继承人的份额进行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