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验伤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在遭受伤害事件之后,涉事各方须先向公安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而当公安部门接受该报告后,会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其次,在收到涉及法律程序的委托证书之后,受害者有义务亲自前赴当地的法医门诊部,凭借委托证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在法医门诊部完成必要的临床检测以及明确病情后,受害者必须耐心等待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正式报告。
通常情况下,出于保护伤患权益的考虑,公安局法医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将由公安机关自行为之领取,相应的,在领取之后,公安机关会通知伤者鉴定结果。
再者,如果受害者对前期的伤情鉴定表示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对应通知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伤情鉴定复议通常由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的法医负责实施,原则上,伤情鉴定仅能享有这样的复议机会一次。
至于做伤残鉴定所需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住院文本资料,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光片、CT影像资料以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交通事故受伤者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等材料,同时,还需要准备伤残鉴定委托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