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向对方传递法院传票时可采用的几种形式包括:
直接交付给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直接送达”;留置于受送达人所居住的处所内,通俗地称之为“留置送达”;由受送达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领取法院文书并进行签收,则称为“委托送达”;通过邮政快递服务发送至受送达人,这种方式我们称作“邮寄送达”;对于无法当面交付和直接通知到受送达人的情形,可将文件交给其他与之有关联的近亲属签收,这是“转交送达”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如若以上方法均不可行,且必须在短时间内送达,那么最后一个途径便是通过法院刊登公告使诉讼文书公诸于众,即“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用于告知诉讼事宜的官方文件,应依照规定程序直接送往该法律文件所要传达的受达人手中。
如果受送达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中属于自然人身份,并且在送达时本人并不在场,则可将其交付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