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在事发之后,当事人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至公共机构,但依然需要面临法律诉讼以及刑事责任。
然而,及时还款的行为的确可作为减轻其犯罪情节之依据。
所谓挪用公款,主要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滥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有资产用作私人消费。
若如此处置的金额超出法定范围,或用于非法行为,抑或拖欠未归还超过三个月的固定期限,相关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低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严重情况下甚至可导致长达五年以上的监禁。
然而,如犯罪分子挪用数额巨大的公共资金且拒绝归还时,则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终身劳役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