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使强制执行程序得以解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强制执行终止的几种法定情形,以便为贵院提供参考:
首先,当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时;
其次,当原始法律文书被撤销后;
再者,倘若被执行人身故,且遗留财产无法满足执行要求,同时亦无其他人负责落实相关义务时;
此外,在追讨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抚养费等纠纷中,若权利人已经离世,也将导致强制执行终止;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因经济困境而无法偿清债务,无任何稳定收入,且又是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
另外,由人民法院自行认定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有关情况亦适用此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