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若对其所判定之责任存在异议,可于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该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
若对此认定书无异议,则需于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该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调解权利。
对于拒绝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将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以及相关赔偿标准为前提,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并对协商成果签订相应协议。
最终,经由本协议明确签名确认后,该份协议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作为结案依据,由负责此次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结案书》予以记载。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