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发生后,部分人士拒绝接受交警发出的交通意外通知书,因此拒绝在交通意外通知书上签名。但这对保障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并无多大帮助,因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认定协议未签字,不会影响认定协议的有效性。
2、一些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交警签发的交通责任证书有异议,不承认,所以拒绝签字。这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如果当事人坚持,交警部门也无法干预,但这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识别的有效性,也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信件的接受,签名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交付方式。
3、“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检查,调查交通事故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作为证据。交通事故证明书应当载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4、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证书是一种证据,但它是交警部门根据一定原则和方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公证文件。因此,与物证、书证、调查记录等证据相比,交通事故责任证书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当事人不签字的,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证书的效力。
5、交警部门通知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上签字,声明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评估。当事人签名只表示当事人知道鉴定,不接受鉴定。当事人不签名收据的,交警将在一周内邮寄交通事故责任确认函,视为签收,或直接写上“不签名”,反而使当事人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无论双方是否承认这次交通事故责任检查,他们都必须首先确保他们得到了交通事故的原始证明。
6、因此,拒绝签署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录取通知书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应当在复审申请中明确说明。
7、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审查后不满意,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提出事故责任的确认书,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交警部门的职务确认书提交法庭作为证据。如果在法庭上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责任的确定,法院一般会在承认书中接受责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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