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所确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皆是在实施全面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所采纳实践的,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的应用:
1.对现场状况进行临场查封;
2.采用合适的手段来消除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因素;
3.督促并监管被监督方进行全面彻底的问题整改。
此外,有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如若是发现城乡的消防安全配置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未能达到相关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或是发现在该地区有可能对社会整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火灾隐患存在,都应该将涉及以上内容的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对应地区的人民政府。
而接收到书面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也应在第一时间内对事件真相进行核实与确认,并联合或者责令相应的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有效的应对措施,全力促进其开展问题整改,毋庸置疑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