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后由男方全额支付购房款项者,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这主要是由于,若您二位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除非事先约定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无论是由哪一方购买,均视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即使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显示了一方姓名,然而只要该房是在婚姻期间购置,则绝大部分情况下皆归为夫妻双方共享支配。
换句话说,倘若您先生在婚后自行出资购得一套住宅,且未明确表示只赠予您单独享用,亦或是存在其他书面协议对该房产归属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这些房产几乎无一例外地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之财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