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按份共有人所承受之责任与义务主要涵盖以下两大部分:
首先,依照各自持有的所有权份额来负担及支付对共有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维修治理等相关开支及花费;其次,在行使所有权权益之时,必须保障不会对其他共有人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类似于使用和处置房屋这样的重大决策上,全体按份共有人应当以高效诚信为原则展开积极的协商讨论,若在讨论中出现纷争或者分歧,则应当遵照拥有超过50%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共有人所发出的绝对意见作为最终决定。
所有共有人皆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决策。
当涉及到根据拥有最多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共同朋友所发表看法而做出决定时,务必确保不伤害任何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若部分共有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伤,导致了相应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应当依法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如按份共有人希望将自己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转让,未提前通报或者通知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保证其他共有人能享有在相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时,这类转让行为便会被视为无效,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