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的第15天为时限期。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若行政行为的被告方被诉诸法庭,则他们对于自身的行政行为具有举证的法定责任。
为了支持己方做出的行政行为,被告必须提供充足、真实可靠的证据以及其权力来源于何种规范性质文件的详细信息。
如此重要的材料,被告须在收到原告提出的诉讼状副本后的第15天内,准时地将所有材料提交给受案法院进行核实与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