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请求法院实施调查取证之程序,其期限应根据具体证据类型予以确定。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须于开庭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并交换证据,最早期限可提前至开庭之日前的七日乃至一周。
然而,若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发现的证据或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自行提供证据的情形,亦可提请申请。
若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应向相关方(包括原告及其律师)发出详细明确的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