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证仅只登记了某位人士姓名,究竟能否视为该夫妇双方共享的财产,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
倘若此套房产系在两位已婚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那么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仅记载哪一方的姓名,其多数时候将被视为两位已婚者共有的财产。
这个原则,相信各位读者都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即我们常说的"步入婚姻殿堂,便成为一个家庭”。
因此,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新增财富,除了有明确的书面规定或约定,否则通常情况下,均视为两位已婚者共享所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设这套房产属于两位已婚者婚前独立购买,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颇为复杂了。
若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刊载其配偶一方的姓名,且缺乏其他确凿证据证明此房产为两位已婚者共有,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很可能会被判定为该个人的私人财产,而非两位已婚者共有的资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