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因饮酒过量导致的交通意外事故,法院最终认可了当事人向保险巨头公司主张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上限内提供赔偿的合理诉求,同时,法院也赞同保险公司在支付完赔偿款之后向实际侵权方进行索赔的决定。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交通意外事故是由于醉酒驾驶所引发的,那么保险公司必须依照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予全额赔付,不过,在完成赔偿之后,该保险公司并没有权利要求受害者或实际侵权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反之,若交通事故并非由醉酒驾驶引起的,保险公司则享有向实际侵权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