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议案件,应当向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在合同文本当中已经预先指定了争议解决法院,只要其选择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上的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均可以按照约定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经济合同引发的纠纷,可将其交由被告人的居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面临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权处理;
同时,各方可在签署合同时明确指定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比如在签订书面合同时,约定由被告人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同的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共同承担管辖区内仲裁。
而对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多种运输领域以及联合运输业务涉及的合约纠纷,则应现由运输行为的始发地、目的地甚至是被告人的居所地等县级以上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辖与裁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