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必要,当事人有权拒绝参与亲子鉴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均可依法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该父母或其一方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否认双方之间的亲生子嗣关系,并已经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这一主张;而对于另一方当事者,如果缺乏反驳性证据,同时拒绝对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该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合理性。
此外,若父母或其中一人与已经成年的子女共同提起诉讼,旨在对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做出明确阐释,并且能够拿出足够的必要证据来加以支持,那么法院将会认可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所持有的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