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进行笔录并不代表已经正式立案,正式立案必须具备立案决定书以及立案告知通知书,并且应有相应的书面答复。
询问笔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标题、询问简略表述、详细询问内容、核实并记录各项信息,被询问者、负责询问的人员及记录员必须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天。
在此基础上,如遇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须遵循特定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