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若涉案原告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参与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以下列举了常见情况及其对应应对措施:
1.必要共同原告缺失:
倘若经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原告诉讼中遗漏了共同原告,则法院应立即向未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共同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参与此次诉讼活动。
然而,若该等未经起诉之共原告仍坚持拒绝参加进一步诉讼,法院并无权力直接进行强制追加;但可以依法自行决定追加他们作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加入到诉讼之中。
2.必要共同被告缺失:
如若原告在发起上诉之时未能将相应被告提名列作共同被告,法院有权指导原告酌情增补共被告。
若原告未能提出该项请求,法院也可行使自身权限,批准追加被告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人员,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有序地开展。
3.坚拒参加诉讼并且未承诺丧失实体权利的原告:
对于此类原告,法院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将起追加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员。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原告确实选择了退出诉讼进程,并不影响法院对案情本身进行仔细审查以及做出准确无误的裁决判定。
4.已表达出明确撤权意向的原告:
若原告已经正式表示自愿舍弃或者提交实体权益,那么法院可依照法规,不对其再行增补为共同原告。
据此,如果把必要共同诉讼中因故不愿参与诉讼的原告纳入考虑范围,法院所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种类繁多,包括提醒原告尽快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依法审批添加原告进入诉讼程序成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员,甚至允许原告自由选择是否愿意进入诉讼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均不会对法院审理及作出判决产生实质性妨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