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消费者在零售商处发现购买到的产品为过期食品,他们有权利申索损失赔偿。
若有生产公司或零售商制造并销售了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道这些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经营,那么除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有权直接要求这些生产企业或者零售商支付相当于售价十倍甚至损失三倍的赔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假如增加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话,那么赔偿额度将会自动提高至一千元整。
因此,概括来说,倘若您在购买过程中遇到了过期食品的问题,您应当享有求偿的权利,包括损失的赔偿以及额外的赔偿金。
在此情形之下,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是最为理想的做法,然而若协商无果,那便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