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若涉案的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在网络运营者搜集、储存、运用以及公开涉及儿童个人隐私信息方面存在任何形式的误读或者过失,他们都将有无可争辩的权利向网络运营者提出纠正请求,同时还会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各项规范来实施相应的处罚,对于性质严重的情况构成犯罪行为的,也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当儿童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明确动机,要求网络运营者从他们的数据库中删除已经采集、储存、运用以及披露的关于该名儿童的个人隐私信息时,作为运营方的网络公司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数据的清除工作,这些措施具体且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网络运营者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儿童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达成的合约条款;
其次,如果网络运营者的行为超越了原先约定的目的或者已有的信息期限界限去搜集、储存、使用、传递以及公开儿童的个人隐私信息的话;最后,当儿童父母撤回授权同意之后或者儿童本人通过注销账号的方式自行结束对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使用后,网络运营商也需要严格履行清除相关个人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则进一步强调,如有任何人违反此项准则,有关部门将会依据他们各自的职责,根据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公正但严肃的裁决;如果违反者的行为最终构成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他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