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在十四日之内得以释放的具体程序如下:
当被依法释放的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时,看守所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所出具的释放通知书文书履行释放手续;在完成释放该名被羁押之人之后,看守所还需要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
关于公安机关依据相应法规决定并实施的刑事拘留行为,其期限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两个时间段之和,即公安机关需将案件提请至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之时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届满案件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决定批准逮捕之日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