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家庭纷争中,子女的姓氏变更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确实可行,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进行。
这是因为,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明文条款指出,子女有权利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
通常情况下,子女在出生之后被赋予的名字是父母双方在充分沟通与协商后作出决定的,因此,当需要对孩子的姓名做出变更时,同样应该得到父母双方的共识和同意。
换言之,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及名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