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权无视的事实是,残疾人士的同胞手足并无赡养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
然而,若其双亲已驾鹤西归或由于其它种种原因而无法供给扶助的时候,此时此类具有承担养育责任的长兄、长姊必须对尚未成年的幼弟或幼妹进行抚养与援助。
所谓“赡养”,意指子女应从物质及精神两方面为父母提供必须且合适的生活条件。
作为赡养子女之一,他们须尽职尽责地履行对家中老人的经济供应、生活照顾以及精神抚慰的义务,同时也要考虑到老年人特有的身心需求。
既使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均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老母亲和父亲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