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鉴侵权行为法律体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时,我们可以采用充分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分析。
依据这一规则,只要满足了后果产生所需所有必要条件的情况,都被视为实际发生的原因。为了验证这一点,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几种判别方法:
首先,采取“如果没有”的形式进行检验——即设想行为人未实施特定行为,若交通事故以及对应的损害依旧可能发生,那么此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真正的肇因;
其次,使用排除法来审查——即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中州略去,观察事故是否依然沿既有的因果链条和模式上演,若如此,便可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影响;相反的情形,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在这其中扮演了实质性的角色,它便是导致事故以及损害结果产生的真正原因。
第三种方法叫做“替代法”,它的基本逻辑在于,如果我们用一个无过失的行为替换掉原来的行为,或者将其行为转化为一个恰当的作为,而事故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害结果仍会同样发生,由此我们也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原先的行为并非事故爆发的主要原因这个结论。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因果关系推断规则”。这条规则强制要求责任者进行举证以论证他们有责的行为或事件并非造成损害结果出现的根本原因,若举证失败,则可确认存在实际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非能够证实损害乃人为因素,如受害者故意为之所致,否则任何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皆应被视为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当事人或关联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便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