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公证程序确认过的遗嘱,即使是遗嘱制定者(即世之人)仍拥有重建其法律行为之权利,包括修改或是取消先前所制订的任何遗嘱,其中也包含了之前已经得到公证认证的遗嘱。
然而,鉴于公证遗嘱的相当高的法律约束力与信任度,其改正或者取消的操作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安排。
以最妥当的方式来说,遗嘱制定者本人必须向最初对其进行公证书认证的机构提交具体的更正或取销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人并不具备修改或终止经过公证认证的遗嘱的权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