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共同负债原则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前因信用卡透支或借贷而产生的负债应视为该方独立承担的债务负担;除非借贷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款申请人将所借资金用以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不然的话,这笔款项的还款义务也不应由借款申请人的伴侣来承担。
换言之,除非金融机构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贷款资金确实被用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否则该笔债务并不涉及到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