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教授给您的信息中提到,帮助信息犯罪的流水额仅达到了十万而没有超过二十万元的支付结算金额,这并不符合法律中的“情节严重”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并未触及到相应的量刑标准。
另外,从他获得的利益角度来看,尽管已经超出了五千元但仍然低于法定的一万元“非法所得”的界限,故也不能视为“情节严重”,从而不会构成帮信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明确规定如果已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性的支持或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可能会被单独罚款。而如果是以组织形式进行此种犯罪活动的单位,则应对该单位进行罚金的处罚,与此同时,还需对其中的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若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便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