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在需要时可以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首先,作为选择之一,法院可以通过将公告发布至其公告栏以及接收者原始居住地点等地点,或者直接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刊载来实现公告送达;
其次,如果法律对于公告的具体形式有特别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规进行操作。
针对诉讼中的行动建议部分,原告方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具备职权自行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且无需原告为此提供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证据加以证明;
2.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措施,属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种送达程序选择,法院在对被告的下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确认之后,即可直接实施此种送达手段;
3.虽然不需要原告提供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可能并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
若因寻找不到债务人而产生担忧,请不必过于担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