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要,若涉及的是收银员从其所在的柜台中窃取金钱的行为,则该种情况应归类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性质的侵占犯罪范畴之内。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当某人在共同管理或保管他人财务的过程中,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对于这些财产拒绝返还给受害人的行为,将会面临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或是罚金等相应惩处;
而一旦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达到了相当大的金额或是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时,那么他们将会被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罚缴一定数量的罚金。
对于那些触犯了本条法规之人,只有在经过受害者主动提出投诉之后,才能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次要,所谓“告诉才处理”,便是强调只有在被害人亲自提出控告以后,司法部门才有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假如被害人和其他人因为受到某种程度的威胁或恐吓而无法独立行使告知权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最近亲的家属也可以替代他提出控告。
最后,针对另外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即收银员在商场内部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顾客的金钱,这已超出了简单的侵占罪范围,而是直接构成了更加严重的盗窃罪。
应当及时协同公安机关对这类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并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公众诉讼程序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