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违法嫌疑人处于重大酒精影响之下,对自身构成潜在风险或对他人的身体以及财务甚至社会大众的安全产生威胁,此时可依法采取相关紧急且合法的防护措施,直至理性恢复。
进一步而言,可依照法律文件向该人员的亲属、亲友或所属组织发出通告,令其接管并妥善保管,必要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送到医疗机构醒酒。
针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者,我们可以使用约束带或其他类似装置进行控制,然而务必避免使用手铐、脚镣此类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警戒器械。
在实施约束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指派专门人员严密监护,待确定醉酒者清醒后,立刻解除约束,随后开始正式展开提问调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约束期间并不计算在全面审讯调查的合法时间之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