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自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事实关联,该种关联源自生命之初并于死亡归结之时终止,故此,无论采用协议订立抑或公证载体等任何方式进行解除均属徒劳无功。
因此,在自然血亲父母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通过法律程序直接解除亲子关系的可能性。
倘若在双方充分协商后决定签署类似协议,以期达到断绝亲子关系的目的,那么此类协议无疑会因其背离了人类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而宣告无效。
而且,无论是来自法院机构还是行政部门的请求亦将遭遇拒绝审理——这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已有明文规定,无论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均负担有抚养与扶养的法定义务,且这些义务是绝不可因已签署断绝亲子关系之协议为理由而予以规避或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