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学校是需直接承担责任,抑或仅承担补充责任,这两种情况均须建立在学校具有过失的基础之上,遵循的乃是过错责任原则。
换言之,倘若学校能够通过证据表明自身已履行了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可以证明其无过错存在,那么便可豁免相关责任。
反之,若学校未能采取适当且相应的谨慎注意措施,那么学校就涉嫌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