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的确定一般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一、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1、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2、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时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一键咨询
  • 157****40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3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5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5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0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4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7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常州181****853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6****178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7****231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怎么样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怎么样确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怎么样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怎么样确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在这个学校退学了第二年还可以回同一所学校吗?
[律师回复] 大学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这是高考报名资格审查重点。但是如果正常办理了大学退学手续,学校同意退学后会给一份退学证明文件,可凭退学证明文件领回高考纸质档案并迁回户口,然后把退学证明文件和高考档案上交当地招生办。这样身份跟普通高中历届生没有任何区别。可以找个复读学校复读,那么就跟学校其他考生一道由复读学校组织报名。如坚持在家自学,那么到报名时自己去当地招生办报名也行。扩展资料:通过有关专家对复读现象的研究认为,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复读。因为复读后个人成绩提高的幅度差别很大。一般情况下,提高潜力最大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该在400分以上的考生,这些学生有一定的基础,能够看到考上大学的希望,只是需要有好的老师在复读补习时点拨,这类学生经过补习一般能提高200分左右。而以几分之差没能考上名牌大学的高分考生一般考分上涨空间较小,特别是已经上了重点线的考生选择复读是得不偿失的。此外,原本基础太差,由家长督促复读的学生,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积极性不高,很有可能越补越差,分数不升反降。最后还有一类考生是三校生,即职高生、中专生、技校生,他们水平参差不齐,虽然基础较差但大多非常用功,他们提高幅度在复读生中处于中等水平。因此专家建议,复读与否关键在于学生本人是否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家长不应强迫考生复读。此外,分数太低的考生参加复读也没有太大意义。300多分的学生,参加成人高考或者自学考试或许更好,同样也能接受高等教育。三校考生复读参加普通高考的效果一般不显著,少数能够得上本科录取分数线。所以三校复读生复读目标不如锁定高职专业,这样效果更好,将来也有升入本科学习的机会
学生受伤学校要负责吗,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学生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应该怎样确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应该怎样确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学校保险第三方不理赔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您应首先与其沟通,了解拒赔的具体原因。若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存在法律疑问,您有权利采取行动。一个有效的策略是向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投诉,通过官方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沟通并合理维权,有助于解决问题。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朋友家的小孩去年上的小学,学习挺好的,属于那种三好学生,但是最近在学校受伤了,是和别的小朋友玩的时候别人推倒受伤的,请问一下学校事故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学校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责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定义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将损害归于侵权人的根本规则,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民事责任的条件等。它不仅仅是侵权行为立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审判人员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时的基本准则。
二、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文确立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加重校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三、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责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对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强调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过错要件为“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求受到校园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来说,需要就学 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控制监督四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第三人责任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所决定的。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该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责任主体有过错,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须负责任,过错越大所负责任越大,若学校无过错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学校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如何确定?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