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某项逮捕申请,则公安机构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予以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确保迅速告知人民检察院相关执行情况。
至于需要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制度条件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制裁,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关于此条落到实处的具体路径为:《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指出,倘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那么其有权就此提出复议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保证拘留的有关人员即时得到释放。在其意见未能得到申诉受理部门的采纳时,则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寻求复核支持。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着手展开复核工作,作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决策,并将这一决定通过通知形式传达给下属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