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涉及在事故中所产生的所有与医疗相关的开销,包括救护车接送、住院诊疗、手术施行、药物购置以及疗养康复所需的各项费用。
2.误工费:由于事故导致雇员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进而导致所得薪资利益的损害,此时需给予即为补偿,金额的高低需根据受害者具体的损害程度、复原状况,再参酌法医鉴定或由治疗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来进行评定。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本身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的人数和期间作出评估。若护理人员有自己的收入来源,那么这个时期的护理费用应参照上面提及的误工费原则予以计算。
4.交通费:此类费用的计算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认定,对象包括再生者本人或其需要特别护理的亲友,因生病后的紧急送诊或因病情需要而转院治疗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定额伙食补贴来确定这一项费用的高低,同时也考虑到受害者确实需要在外地接受治疗,但是基于种种客观因素无法住院的情况下,口服生产和住宿费用中合理部分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
6.营养费:指的是当人身受损之后,日常进食已经不能满足身体对热量和各类营养素的需求时,额外的营养补充,比如摄取其他的食品以进行营养补充所需承担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
依据受害者在生理机能方面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是伤残等级,按照二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作为基准,自定残日期起开始计算,以20年来作为期限。如果受害者六十周岁及以上,每增长一岁则按每年递减方式定为减少;若达到七十五周岁之上,按五年为期限进行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遍适用器具的适当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某些特殊需要的,可以依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专业意见来确定该器具的相应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