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所有形式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攻击及虐待行为,无论是殴打、虐待还是其他形式的伤害。当受害者提出此类法律主张时,当地公安部门必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如果其性质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均应给予不多于15天的拘留、最多200元的罚款或是最严厉的警告。在此法定范围内,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
(一)直接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
(二)未经合法许可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三)公开羞辱他人或者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名誉污蔑;
(四)虐待家庭成员,若受害方要求采取行动;
(五)以写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健康及其日常生活;
(六)采取强迫或欺骗手法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演出恐怖或残忍节目,摧残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七)私自隐藏、销毁或擅自拆阅他人邮件、电报等沟通渠道。”只有当受害方明确表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合法决策时,公安机关才可以接受这一请求,否则将视为缺乏问题寻求解决的意愿,进而无法启动进一步的处理流程。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施暴者造成了他人轻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可能会面临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倘若施暴者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对他人进行严重伤害以致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残,那么施暴者可能会面对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行为,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