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执行机构限定为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另外,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区域,并且严禁通过任何手段影响他人证言,破坏证据、串联供词以及制造假证等行为,同时也要随时等候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
最后,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有效期暂定为十二个月以内,而监视居住的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严禁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如果可能会被判定犯有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事责任的罪行;其次,如果被判定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风险;
再次,如果应当进行逮捕,但是被告人却由于身体存在严重疾病而无法入狱服刑,例如患有生活无法自理的疾患;
此外,如果由于正在怀孕或者养育自己的孩子而依法应当进行逮捕的;
再者,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经过详细的询问、审查之后,若发现有必要进行逮捕但证据尚显不足;最后,对于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仍未能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显著的社会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