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均已离世,或其具备监护能力的亲属丧失了该项权益,则身为长姐的监护资格得以承继,进而肩负起养护、教育年幼兄弟姐妹的重任。
然而,在履行此项义务之时,长姐必须具备足以支撑家庭生活的经济实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