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位长者离世之后,他所拥有使用权限的土地并不能够作为遗产而进行传承,这主要是由于该名长者并不具备对这块土地的完全所有权。
然而针对土地里面建有的建筑情况来看,在长者的继承人成功承接下这份房产后,将同时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若是该土地已被长者以耕地形式承包下来,那么若属于长者独自承包,他逝世以后,这块土地将会由村集体回收管理;若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承包,在承担期结束前,其他家庭成员有权继续使用这块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