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孙辈的父亲尚健在人间,则孙辈无权继承其祖父祖母的财产;然而,若孙辈之父早于其祖父祖母离世,此时孙辈便有权依法继承其双亲之遗产矣。
在此情形下,诸位继承人所拥有之继承权利完全相等,常常采取平均分配之原则;然而,若某些继承人因身体残障导致无法自立、亦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则应给予他们适当增多份额;反之,若某些继承人具备生活能力却未能尽到赡养义务,那么他们的份额应该相应缩减,或是全部取消。
此外,若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身前对其照料颇丰,那么这样的继承人可获得适度的优待——即适当增加其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