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若女方拒绝让男方探望其子女,男方便有权诉诸法院请求对方予以协助实现监护权。
若双方经由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离婚协议,或者男方已向法庭提起诉讼并取得判决书,然而女方依然不允许男方探望其子女子女时,该名男方同样享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关于子女探望权之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解除阻碍行为,且院方通常不会对儿童的身体实施强制措施。
透过深入理解离婚后女方拒绝让男方探望子女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令法规与案例,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面临此类状况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与建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