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中核算的土地,部分无法取得权证或尚未过户,银行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答:《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银行抵债而来的土地,无法取得权证或尚未过户的,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土地,由实际使用人(银行)纳税,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