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文列出的条款得知,在婚姻关系圆满解除之后再度步入结婚殿堂之前的时间内,前配偶仍然需要负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作为孩子诞生时的直接父母,他们理应承担起养育子女成长的责任与义务,这一职责并不会因双方当事人结束婚姻关系,甚至于选择再次组成家庭而有所改变或者被免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