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小股东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情况,其处理方法如下:
仅需具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们通过该项议案,便可视为有效决定。
在拥有公司超过90%股权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有充分权利通过增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增资事宜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全票赞成方可生效。
然而,在从事任何投资行为时都应以自愿为前提条件,而不应让大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施加强制性的增资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