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父母所背负之贷款未必需由其子嗣来进行偿还。
首先,若父母因无法或只能进行有限的民事行为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子女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则须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代为偿还贷款之义务;
其次,假设父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子女并无代为偿还父母贷款的义务;
再者,若父母不幸离世,子女身为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完逝者遗留财产后,负担起在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对于超过遗产总值的那部分贷款,子女并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便无需肩负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当然,如果子女自愿为已故父母还清欠款,法律对此现象将不会予以禁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