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公路运输秩序的良好运转,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涉事人员的行为对引发道路事故的左右作用及过失严重程度进行严谨分析,并明确判定当事人应负有的责任类别。
(1)如果是因为某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错而导致了道路事故,那么该方将要承担起全部的法律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是涉及到两个乃至多个当事人,由于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的作用以及侵权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影响来分别划定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与次要责任;
(3)如果涉案各方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自己存在侵权行为,而又确实是意外引发的事故,则各方均无需担责。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哪方面的当事人,只要是刻意去制造道路事故,那他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人能逃脱过失追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