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男女双方一起生活但尚未领取结婚证书时,这便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意味着双方并未正式注册结婚,从而需要归还彩礼礼品部分。
然而在事实上,法院发现有很多案例显示,男女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过婚宴,然而由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因某些原因,他们实际上早已开始共同生活一段日子,却仍未能进行婚姻注册登记。
在此类状况下,若男女通过感情破裂解除关系,若法院仅凭缺乏正式婚姻注册登记一事来要求女性全额退还所有彩礼礼品,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极为不公允和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该第二项、第三项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