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误工期的具体计算方式,需要按照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若受害者因为受伤导致残疾而出现持续性的误工期时,那么误工期的计算则可以延续到伤残鉴定被评定为截止的那一天为止。
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他们的误工费用偿额将由因为误工所实际造成下降的收入部分来决定。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提供证据以详实描述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那么他或她的误工费用偿额就可以通过这样的一个公式来计算得出:
误工费用偿额=受害者在过去三年中的平均收入÷365日×误工天数。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以展示其最近三年内平均收入状况,那么他或她的误工费用偿额将会以受诉讼地域法院所在位置的同一(相近)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础,用同样的公式来计算得出:
误工费用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